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
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
杜扣子
杜某某
王某
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易县。
法定代表人贾宙,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扣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杜扣子、杜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扣子、杜某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杜扣子、杜某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杜扣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力权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社员股金拆借申请表、姓名为杜某某的入社申请表、申请人为杜扣子的入社申请书及社员借款保证人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杜扣子应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杜扣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迟迟未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杜扣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标准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之和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应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即月利率18.6‰(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期年利率为5.6%×4÷12个月),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及违约金不予保护。被告杜某某、王某系此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此笔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扣子、杜某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杜扣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4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8.6‰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杜某某、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被告杜扣子、杜某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杜扣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力权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社员股金拆借申请表、姓名为杜某某的入社申请表、申请人为杜扣子的入社申请书及社员借款保证人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杜扣子应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杜扣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迟迟未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杜扣子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标准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之和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应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即月利率18.6‰(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期年利率为5.6%×4÷12个月),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及违约金不予保护。被告杜某某、王某系此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此笔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扣子、杜某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杜扣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4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8.6‰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被告杜某某、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易县力权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由被告杜扣子、杜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长:梁宇
审判员:牛晓静
审判员:范玉桐
书记员:闫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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