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丽华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
李保征
北京大龙文博某化发展中心
原告易县丽华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
法定代表人卢东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征,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龙文博某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明,该中心经理。
原告易县丽华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龙文博某化发展中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县丽华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易县丽华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县丽华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原告易县丽华刺绣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宇
审判员:牛晓静
审判员:张雅茜
书记员:闫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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