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小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铁,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富岗乡东杜岗村***号,村民,现住易县。委托代理人:梁贵军,易县县委党校教师。委托代理人:杜晨琳,华龙皇家陵园文员。
原告易县中医医院与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2015年3月17日中止审理,2017年2月28日原告易县中医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县中医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易县中医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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