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
英山县教育局
郑伦煜
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
英山县温某小学
张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原告: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英山县经信局退休干部,住英山县。
被告:英山县教育局。
住所地:英山县温某镇钻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涂,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伦煜,英山县教育局勤工俭学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英山县温某小学。
住所地:英山县温某镇鸡鸣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干,该校校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4420881174T。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英山县教育局、英山县温某小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易某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山县教育局、英山县温某小学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山县教育局、英山县温某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山县教育局、英山县温某小学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山县教育局、英山县温某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长:肖艳娟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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