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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加高诉张某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易加高
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张某财
杨忠

原告易加高,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财,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加高与被告张某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加高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加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加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加高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易加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加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加高负担。

审判长:罗黄鹤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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