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人易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5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潘某某向申请人易某某出具《欠条》,对拖欠申请人易某某运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21276.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由于被申请人潘某某未按上述《欠条》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8月7日,其向申请人易某某出具《承诺》,确认拖欠申请人易某某运费121276.5元及利息10800元共计132076.5元,并承诺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还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潘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易某某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潘某某支付上述欠款共计13207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潘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易某某运费121276.5元及利息10800元,共计132076.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981元。
被申请人潘某某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令刚
书记员: 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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