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玉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基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羊市街东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80CLC9X。法定代表人刘纪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刘某与被告廊坊基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某某、刘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基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80元,由原告易某某、刘某负担。
审判员 邵亚男
书记员:马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