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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刘某等与廊坊基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玉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基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羊市街东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80CLC9X。法定代表人刘纪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刘某与被告廊坊基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某某、刘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基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80元,由原告易某某、刘某负担。

审判员  邵亚男

书记员: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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