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某枢,男,汉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渔,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永某,男,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张琼,女,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人易某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永某、张琼名下53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易某枢自愿提供100000元现金,担保人易思维自愿提供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山水国际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易思维名下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山水国际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XXX〕。
查封被申请人张琼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XX号XX栋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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