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某,神农架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兴兰,1964年11月18日,神农架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玲,神农架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沿河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曾少波,院长。
委托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易某某以“需重新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能华
书记员:侯鳗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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