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建
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原告明道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丁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道建与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道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道建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道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道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明道建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道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道建负担。
审判长:吴全意
书记员: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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