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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北二道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微,系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西四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张镇平,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明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账号为56×××71)账户318万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险金额为318万元)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4月8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账号为56×××71)账户中31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新慨
审判员 包和全
人民陪审员 张士景

书记员: 张作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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