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07号三层D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诸暨纽查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何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圣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纽查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82元,由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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