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某电业局
韩峰(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
秦某
田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某某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峰,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
上诉人明某某电业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明某某人民法院(2015)明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明某某电业局委托代理人韩某,被上诉人秦某及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系明某某繁荣乡翔龙本地鸡养殖场业主。
2015年6月初,原告因经营需要向本地辖区乡供电所申请,要求更换变压器和安装鸡场的电线。
2015年8月11日经县电业局同意,乡供电所派人对变压器进行了更换,由30KvA变压器更换为50KvA变压器,对通往鸡场储料粉碎间线路重新进行了安装。
2015年9月14日18时27分,鸡场储料粉碎间起火,造成原告鸡舍及屋内设备、物品全部烧毁,所饲养的本地鸡全部死亡的火灾事故。
事后,经明某某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此次事故不排除电线故障原因,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490000.00元。
原告认为,电线安装有瑕疵,是导致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加之,因被告管理不善,变压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在着火时未能及时断电,消防车难以施救,致使损失扩大,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63400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在原告申请更换变压器、安装低压线路进户时,未按《电力营业规则》办理相关手续,制定供电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安装线时违反电力技术规程,进户线穿墙时,未安装硬绝缘管,进户初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对户内裸露悬挂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给日后供电安全留下了隐患。
火灾发生后,经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排除了其它起火原因,不排除电线故障原因的情况下,此次火灾应认定被告未按电力技术规程施工,导致电线故障所致。
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损失应以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数额为准。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明某某电业局一次性赔偿原告秦某火灾损失费49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8,650.00元由被告明水电业局负担。
判后,明某某电业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明某某公安局消防大队(2015)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
该认定书是一种不能确定起火原因的认定;二、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未按电力技术规程施工,导致电线故障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属于电力运行事故,不适用《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四、被上诉人养殖场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未设置消防设施,没有火灾报警系统,室内可燃物存放不合理等都是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
另外,车间没有人值班,对火灾发现不及时,报警及扑救不及时都是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故此被上诉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证据充分。
一、上诉人在安装低压线路进户时未按《电力营业规则》办理相关手续,未制定供电施工方案,在施工安装时违反电力安全技术规程,进户线穿墙时未安装包装绝缘管,进户初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对户内裸露悬挂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给日后供电安全留下隐患;二、上诉人虽不服明某某公安消防大队(2015)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案件审理中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应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形成供电和用电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养鸡场更换变压器及电线线路安装时,未按《电力营业规则》办理相关手续,未制定供电施工方案。
进户线穿墙时未安装硬绝缘管,进户初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对户内裸露悬挂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电力技术规程,导致被上诉人火灾事故发生,上诉人对此负有过错,故对被上诉人所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鸡场起火可能是电线线路老化破损、室内可燃物存放不合理、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多种可能原因形成,但上诉人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据此,上诉人上诉请求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认定被上诉人鸡场火灾是因上诉人未按电力技术规程施工导致电线故障所致,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00元由上诉人明水电业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养鸡场更换变压器及电线线路安装时,未按《电力营业规则》办理相关手续,未制定供电施工方案。
进户线穿墙时未安装硬绝缘管,进户初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对户内裸露悬挂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电力技术规程,导致被上诉人火灾事故发生,上诉人对此负有过错,故对被上诉人所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鸡场起火可能是电线线路老化破损、室内可燃物存放不合理、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等多种可能原因形成,但上诉人对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据此,上诉人上诉请求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认定被上诉人鸡场火灾是因上诉人未按电力技术规程施工导致电线故障所致,并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00元由上诉人明水电业局负担。
审判长:石云丽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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