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某某,男。
原告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明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跃宏
书记员:操时光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