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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与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某某,男。

原告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明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跃宏

书记员:操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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