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忠,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98849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林,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北路。
负责人:李学四,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住肥西县。
原告明某某与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英山分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明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与被告李学四在开庭前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斌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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