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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春清诉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明春清
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梅春峰(湖北枣阳北城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春清,男。
委托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梅春峰,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明春清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0〕枣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春清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旭鹏,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8月20日,熊集镇李湾村经过该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商议决定,委托熊集镇农村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将该村古桥五组的集体资产即预留的移民田地24.7亩和机动地25亩共49.7亩土地公开招标发包,底价为每年每亩田130元,承包期限为10年,在李湾村古桥五组农户内部成员中竞争承包,原承包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陈某某中标取得了其中用于安置移民的土地14.3亩(其中包括明春清占用耕地1.4亩),并与李湾村委会签订了《移民田承包合同》,承包期从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交清了10年的承包费20000元。上述《移民田承包合同》所涉土地1.4亩在2005年8月13日李湾村开展二轮延包之前属明春清家庭承包经营,在二轮延包中李湾村未将该土地作为家庭承包土地发包,由明春清一直耕种该土地至今。2010年8月30日,李湾村公开发包该土地,明春清虽参加了招投大会,但未参加竞标。因明春清拒不将该土地交给陈某某,经李湾村调解未果,陈某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明春清停止侵权行为,交出该土地。
本院认为:陈某某与李湾村委会之间及陈某某与明春清之间分别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陈某某有权选择。陈某某未选择合同之诉,在本案未主张李湾村委会履行《移民田承包合同》的义务,交付诉争地,而是以明春清占有诉争地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明春清返还诉争地,明春清作为被告适格。明春清上诉主张其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理由不成立,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二轮延包时,由于落实移民政策,李湾村将包括诉争地在内的部分土地预留为移民地,这部分土地未与村民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在李湾村移民安置任务已结束的情况下,将预留的移民地通过招标形式公开发包,在招投标时明春清在场,其有权参与竞标却未参与。明春清上诉主张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主张通过招标形式发包诉争地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陈某某在公开进行的招投标大会上中标,与李湾村委会签订《移民田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合同生效设立了陈某某对诉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明春清上诉主张陈某某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陈某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明春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陈某某与李湾村委会之间及陈某某与明春清之间分别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陈某某有权选择。陈某某未选择合同之诉,在本案未主张李湾村委会履行《移民田承包合同》的义务,交付诉争地,而是以明春清占有诉争地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明春清返还诉争地,明春清作为被告适格。明春清上诉主张其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理由不成立,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二轮延包时,由于落实移民政策,李湾村将包括诉争地在内的部分土地预留为移民地,这部分土地未与村民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在李湾村移民安置任务已结束的情况下,将预留的移民地通过招标形式公开发包,在招投标时明春清在场,其有权参与竞标却未参与。明春清上诉主张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主张通过招标形式发包诉争地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陈某某在公开进行的招投标大会上中标,与李湾村委会签订《移民田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因合同生效设立了陈某某对诉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明春清上诉主张陈某某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陈某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明春清负担。

审判长:刘峰
审判员:涂晶晶
审判员:李锐

书记员:张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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