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孙照宏,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荣某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文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钱云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家,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明某某诉被告十堰荣某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明某某起诉的应承担责任主体尚需同类案件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将来作为依据的案件长期未能审结,导致本案被告主体处于不确定状态。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待被告主体明确后,原告明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守炜
审判员 张东
审判员 吕杰
书记员: 陈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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