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明永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地。
委托代理人杨建,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光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诉被告周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光柱名下所有的车牌为冀R×××××号海马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明永起自愿为原告明建提供其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廊坊市爱民道支行银行存款60000元(户名:明永起,账号为02×××6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告周光柱名下冀R×××××号海马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怀伟
书记员:张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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