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路某某
宣某某
杨晓慧
杨晓红
原告: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安山镇安山街村364号。
法定代表人万宪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某,农民。
被告: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现住昌黎县朱各庄镇相公营村。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杨晓慧,农民。
被告:杨晓红,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某某、宣某某、杨晓慧、杨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5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5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学东
书记员:王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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