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安山镇安山街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05546980XC。法定代表人:万宪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申请人:唐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在328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万某某、唐任的银行存款328000元,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2160元,由申请人昌黎县鹏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向利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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