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金某苗某有限公司
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北京汇源康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原告昌黎县金某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
法定代表人罗树祥,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汇源康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东邵渠镇九龙沟。
法定代表人王柏富,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金某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源康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金某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汇源康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金某苗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汇源康某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何友山
审判员:何立靖
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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