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黎县豪格艺术装饰构件厂,驻所地昌黎县两山乡施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20003834867。
经营者蔡小江,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杨占久,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100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俐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豪格艺术装饰构件厂与被告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豪格艺术装饰构件厂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豪格艺术装饰构件厂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豪格艺术装饰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秀艳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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