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第一中学西家属院业主委员会
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原告昌黎县第一中学西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昌黎一中西家属院。
负责人张立成,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耀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
原告昌黎县第一中学西家属院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赵某某、邢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张立成、委托代理人冷实凡、阎飞,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耀闻,被告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08年10月至2011年间昌黎一中分期开发建设了一中西家属院。2013年10月昌黎一中领导办公会研究决定召开一中西家属院业主会,一致同意小区应该有物业。2014年1月昌黎一中研究决定:由昌黎一中后勤职工李新宇监督管理一中西家属院物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李新宇有权自行管理也可以指派他人代为管理。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李新宇指派刘大海负责一中西家属院物业管理;2015年2月5日李新宇指派赵某某、邢某某全权负责一中西家属院物业管理。
2015年10月12日昌黎一中西家属院成立业主委员会,张立成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同日,昌黎一中西家属院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要求现物业于10月底撤出本小区。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第一中学西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以二被告侵权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因物业服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河北昌黎第一中学作为该单位西家属院的建设单位,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依法赋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昌黎一中西家属院最早于2008年开发建设,并分期交付业主入住使用,本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成立,之前昌黎一中西家属院的物业服务始终由河北昌黎第一中学通过校办会的形式明确由后勤职工李新宇监督管理。2015年2月5日李新宇指派赵某某、邢某某全权负责一中西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应视为二被告履行李新宇指派的管理职责,故原告起诉二被告属主体不适格。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昌黎县第一中学西家属院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第一中学西家属院业主委员会以二被告侵权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因物业服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河北昌黎第一中学作为该单位西家属院的建设单位,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依法赋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昌黎一中西家属院最早于2008年开发建设,并分期交付业主入住使用,本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成立,之前昌黎一中西家属院的物业服务始终由河北昌黎第一中学通过校办会的形式明确由后勤职工李新宇监督管理。2015年2月5日李新宇指派赵某某、邢某某全权负责一中西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应视为二被告履行李新宇指派的管理职责,故原告起诉二被告属主体不适格。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昌黎县第一中学西家属院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何友山
审判员:何立靖
书记员:吴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