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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洪某工业氧气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昌黎县洪某工业氧气站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旭

原告昌黎县洪某工业氧气站,所在地昌黎县朱各庄镇上庄村北,下简称氧气站。
代表人王立忠,氧气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下简称保险公司。
代表人李洪升,保险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氧气站与被告王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氧气站于2015年7月8日以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洪某工业氧气站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洪某工业氧气站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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