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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建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昌黎县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北京建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昌黎县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南关大街东侧身号。
法定代表人秦会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某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恩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书记员: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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