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与李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魏凤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泥井镇东魏官营村***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冯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