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魏凤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泥井镇东魏官营村***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天宝装饰材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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