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天地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常某
吴娟
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张宏伟
原告昌黎县天地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三街东山小区391号。
负责人卢军,经理。
被告常某。
被告吴娟。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天地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吴娟、第三人张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天地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某、吴娟、第三人张宏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天地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某、吴娟、第三人张宏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友山
书记员:张晓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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