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村民委员会
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郭某某
原告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维汉,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农民。
被告郭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某某、郭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城郊区中卓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审判员:刘秀艳
审判员:陈曦
书记员:李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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