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黎县商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东林,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山,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昌黎县,现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平,系郭某某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士文,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昌黎县商务局与被告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昌黎县商务局于2018年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商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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