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合丰塑编有限公司
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平士文
原告昌黎县合丰塑编有限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安山镇徐新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59095871-X。
法定代表人杨天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平士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合丰塑编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合丰塑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合丰塑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合丰塑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合丰塑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合丰塑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莉炜
书记员: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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