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
法定代表人孙碧峤,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俊杰。
被告程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自愿撤诉,并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友山
书记员: 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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