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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宏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昌吉市宏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
纪金旺(北京建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昌吉市宏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榆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将站成。
委托代理人纪金旺,北京市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昌吉市宏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治军独任审判,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吉市宏诚彩板钢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金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购买原告彩板欠款83624.40元的事实,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数额较高,其借款期间的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欠款83624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赔偿原告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94元,诉讼保全费9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被告购买原告彩板欠款83624.40元的事实,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数额较高,其借款期间的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欠款83624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赔偿原告欠款期间的利息损失,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094元,诉讼保全费97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郭治军
审判员:王庆喜
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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