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丰棉麻有限公司
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张天平
卢焰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丰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业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平,务农。
委托代理人卢焰红。
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胡煜婷
书记员: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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