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荣某动力传动有限公司
邹效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
吴金华(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
河北中金冶金有限公司
原告昆山荣某动力传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铭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效顺、吴金华,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金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彦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荣某动力传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金冶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调解,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荣某动力传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5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原告昆山荣某动力传动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荣某动力传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35元,减半收取5168元,由原告昆山荣某动力传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安何会
书记员: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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