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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嘉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99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嘉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6880381J,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姜廷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69784857XM,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宜化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雷正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嘉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4元,减半收取5922元,由原告昆山美邦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远晶

书记员: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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