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统崴精密涂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崧华路XXX号XXX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梓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统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立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芬,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统崴精密涂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统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昆山统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33,918.3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统崴精密涂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统崴精密涂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统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统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价值2,033,918.3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诗婕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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