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市巴城镇雪澜蒂时装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经营者:朱雪萍,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织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武亮,负责人。
原告昆山市巴城镇雪澜蒂时装厂与被告上海织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原告昆山市巴城镇雪澜蒂时装厂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巴城镇雪澜蒂时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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