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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优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山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优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黄芳,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山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夜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优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山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优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山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优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山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元,减半收取计445.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优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山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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