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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京群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晟巍重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昆山京群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路358号。法定代表人:蔡鸿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腾锦林,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晟巍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冒盛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明深,南通市行政经济法律研究会会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京群焊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晟巍重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山京群焊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山京群焊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京群焊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晟巍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434元,由原告昆山京群焊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惠 林
审判员 任妮娜

书记员:汪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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