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昂昂溪区鑫海鹰酒类批发部
经营者:关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英,黑龙江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永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昂昂溪区鑫海鹰酒类批发部与被告信永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昂昂溪区鑫海鹰酒类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00元,减半收取720.00元,由昂昂溪区鑫海鹰酒类批发部负担。
审判长 韩雪松
审判员 徐万玉
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
书记员: 杨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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