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星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雷、赵星会与被申请人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2070号民事裁定,对赵雷驾驶的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2070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赵雷在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押金款44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赵雷、赵星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赵雷驾驶的冀F×××××号事故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赵雷在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押金款44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980元,由旺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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