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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某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申请人:赵星会,男,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申请人旺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赵星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旺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驾驶的冀F×××××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旺某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某驾驶的冀F×××××号事故车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旺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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