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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勇与海兴县小某乡西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时长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海兴县。被告:海兴县小某乡西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小某乡西某村。法定代表人:姚红林,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长勇与被告海兴县小某乡西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时长勇于2018年1月29日提出变更请求,将数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时长勇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长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长勇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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