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hiechtevanjeffery(中文名: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苏里南共和国公民,国内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东楚名居319-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欢,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芙蓉,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shiechtevanjeffery(中文名:时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shiechtevanjeffery(中文名:时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天津路121-1号房屋以及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街8号1-1201室房屋其享有的10%的产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shiechtevanjeffery(中文名: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天津路121-1号房屋。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街8号1-1201室房屋其享有的10%的产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shiechtevanjeffery(中文名:时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进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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