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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磊与金某重、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时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某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时磊与被申请人金某重、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时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某重、宋某某的银行存款9,23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时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金某重、宋某某的银行存款9,23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利

书记员:姚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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