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萍,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邢宪发,河北邢宪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某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时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德华
书记员:谢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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