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某
孙某某
原告时某某。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交。
审判长:张红艳
审判员:于明川
审判员:牛兴华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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