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某
刘春海(黑龙江峰泽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孔某某
原告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西镇。
委托代理人刘春海,系黑龙江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西镇。
被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兰西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被告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申请撤诉,该行为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宇新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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