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建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沈旖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原告时建章与被告沈某某、被告沈旖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直接向被告沈某某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时建章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时建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彩芳
书记员:岳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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