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广治。
委托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北大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434104143。
法定代表人曹江立。
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昌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5651X9。
法定代表人王德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广治诉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广治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开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时广治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
书记员:祁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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